近日,东丽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东丽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2年11月3日向东丽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被告人范某的行为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东丽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1日,范某与某公司签订食堂联营合同,约定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由被告人范某负责经营食堂的早餐、中餐、晚餐。
2021年4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范某送达告知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公告,被告人范某签字确认送达。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的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725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
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范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东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为预防被告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最严格的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彰显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该案是东丽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案件的公开审理,是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对于涉案产品的没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经营者们,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底线,切莫为一己私利置他人健康于不顾,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