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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高效审理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陈文清   发布时间:2023-02-17 11:28: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高效处理了一起海上事故船员落水失踪引发的申请宣告死亡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临近春节,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安徽籍船员陈某家属委托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姚岭渔业村村委会书记杨某寄来的宣告死亡申请书。原来,陈某在姚岭渔业村居住的姚某所属渔船上工作,渔船在沧州水域捕捞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经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搜救无果后出具了该船员不可能生存的证明。经过仔细查阅比对,承办法官发现很多证据材料都是复印件,尤其是海警局出具的船员不可能生存证明。对此,法院持审慎的态度。一方面,一旦宣告死亡意味着死者婚姻关系的结束及继承关系的开启,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而前述证明加速了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另一方面,如果船员确实不能生还,及时宣告死亡能够使船员家属马上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侵权行为人进行索赔,侵权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向相关保险人申请启动理赔程序。

面对前述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驱车前往一百公里以外的渔船船主所在的唐山市滦南县姚岭渔业村,并依靠渔村村两委辗转联系到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确认了船员不可能生存证明的真实性。同时,将申请宣告死亡和后续马上可能开启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并处理,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形成渔船船主通过渔船互保协会保赔险、船员伤害商业险、船主个人三个资金来源向船员家属赔偿90万元的赔偿方案。

案件的成功解决,仅是天津海事法院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下的一个缩影。天津海事法院就渔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秉承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向基层渔区延伸司法服务,建立起了“海事法院+基层渔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网络,为“平安海区”“平安渔区”建设贡献了海事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