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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驳回光缆铺设工程“协调费” 不当得利不支持
作者:张晓斌   发布时间:2023-03-07 14:24:0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至2021年,天津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津南区部分地区的通讯光缆铺设工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与刘某约定由刘某负责协调该公司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为阻碍,“协调费”按每米10元结算。期间,工程公司分十余次向刘某实际支付“协调费”合计20余万元。此外,工程公司还向刘某出具了20万元“协调费”的欠款凭证。

2021年8月,工程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刘某返还工程公司已支付的“协调费”。同年9月,刘某将工程公司另案诉至法院,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要求工程公司继续支付尚欠的20万元“协调费”。

关于工程公司起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对于自然人更应具有识别一般民事行为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能力。其在从事正常工程项目活动的过程中,对于可能遇到的非法阻碍更应熟知需向相关职权部门依法维权,而其却通过给付“协调费”的方式推进工程项目开展,这与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不符,与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无权主张返还,故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刘某起诉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称其协调内容实际系凭借个人关系打点处理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法阻碍,既违反了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秩序,也不符合加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价值导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两案判决作出后,工程公司及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二中院经二审审理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