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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晚报】公司股东仅一人 股权转让能免责?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1:04 打印 字号: | |

仅有一人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就可以免除责任吗?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王某(买方)与某公司(卖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王某选定总房款320万元的房产,支付某公司定金32万元作为后续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担保,并约定双方违约事宜。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原为刘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就在与王某签订购房协议的当月,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男子宋某。王某付款前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某公司,遂以该公司无权处置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某公司、刘某和宋某按照违约责任共同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按约以出卖人的身份与王某签订后续购销合同,且案涉房屋已经卖予他人,双方亦无继续履行认购协议的要求,故涉案认购协议应予解除。双方就认购协议的履行均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某公司支付王某合同解除违约金5万元,并返还王某已付定金32万元。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问题,宋某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某虽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但是涉案的债务形成于其担任股东期间,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与股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一人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应包括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专项审计,这既是对股东运营公司的监督,更是在公司遇到诉讼时撇清股东责任的重要依据。否则,公司债务存续期间担任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员,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今晚报》2023.3.14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