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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23-03-16 11:38: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刘某诉称自己在买菜时被被告谢某饲养的狼狗咬伤右腿。事情发生后,谢某将刘某送至镇卫生院,并为其垫付了第一针狂犬疫苗费用。后因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刘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请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31元。被告认为,咬伤原告的是一条流浪狗,不同意赔偿。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咬伤原告的狗原是一条流浪狗,由被告喂养了四、五天时间,且被告用一根电线将此狗拴在柱子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咬伤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发生时,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并固定在特定区域活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76.6元。

本案中,被告认为是流浪狗咬人,故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既有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又有对民法典精神的不理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按照我国民法典精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爱宠应遵法,饲宠当有责。一方面,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感,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遛狗要栓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另一方面,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