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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
【天津政法报】实质化解消费纠纷 助力优化市场环境
作者:肖明舒 姚鹏 何玉琴   发布时间:2023-03-17 10:55:27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市一中院联合市消协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及双方合作机制落实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市一中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总体呈现几个特点:网络消费纠纷数量占比明显,二手交易平台、网络“直播带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消费产品涵盖多个领域,耐用消费品和预付式服务消费引发问题日益凸显;纠纷涉及的问题类型多样,涉及消费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后期服务的全流程。

针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和复杂的商品类型,市一中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把握新型案件的裁判思路,加大事实核查力度,在做好个案审判的同时,积极总结审判规律和经验做法,与市消协开展多元解纷合作,促进各类消费纠纷实质化解,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网购手机“货不对板” 3倍赔偿获支持

2021年11月,张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赵某某的店铺购买某品牌手机,并支付货款3100元。张某某收到手机后,通过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手机存储容量、版本都与商家销售时所述不符。张某某以赵某某存在销售欺诈为由,起诉请求双方所交易的手机作退货、退款处理,同时要求赵某某作出3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容量、版本等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该信息将会影响消费者的选购意愿。赵某某作为销售方,已知或应知其贩卖商品的基本信息,其在缔约时向张某某提供了与该手机不符的信息。张某某基于错误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且在双方事后沟通过程中,销售者依然未如实告知相关事实。故赵某某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按照张某某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对其进行赔偿。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办卡充值需谨慎

2021年9月,屈某在吴某开办的儿童摄影中心缴费599元,购买“买一赠一”儿童摄影服务套餐,并实际享受了一次拍摄服务。后因吴某个人原因,该摄影中心不再经营。屈某得知后,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299元,而吴某以摄影中心已经为屈某提供了价值599元的拍摄服务,剩余一套拍摄服务系赠品为由,不同意退费。之后,屈某诉至法院。同一时期,在吴某摄影中心购买该拍摄服务最终未退费的消费者数量超百人,其中41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中心提供的“买一赠一”儿童摄影服务套餐的实质是消费者以599元的价格购买两套拍摄服务,现在摄影中心仅履行了一次拍摄服务,且因摄影中心的原因导致另外一次拍摄服务不能实际履行,应当按照一半的比例退还价款。消费者主张退还299元预付价款,应予支持。


二手交易存在欺诈 卖家退赔损失

2020年3月,王某通过某平台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新能源汽车。李某承诺,该车为“一手车”“未调表”。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发现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主信息与李某所描述不符,且车辆实际里程也与里程表显示不符。李某不想继续购买该车,但与李某协商未果。于是,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拥有对产品的知情权,销售者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销售者应恪守诚信,不得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基于二手车辆买卖的特点,销售者有义务明确告知购买者车辆来源及实际里程数。在该案中,李某销售涉案车辆时陈述,该车辆系其原始购买的车辆,且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但法院查明,涉案车辆系李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的二手车,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已近13万公里。法院认定,李某存在欺诈行为,王某有权撤销合同,判决支持王某的诉求,由李某退还相应购车款项并赔偿其损失。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3.3.17第3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