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今晚报】喂养流浪狗 伤人要担责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03-20 09:47: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诉称,自己在买菜时被被告谢某饲养的狗咬伤右腿。事情发生后,谢某将刘某送至镇卫生院,并为其垫付了第一针狂犬疫苗费用。后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刘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咬伤原告的是一条流浪狗,不同意赔偿。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咬伤原告的狗原是一条流浪狗,由被告喂养了四五天时间,且被告用一根电线将此狗拴在柱子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虽然咬伤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发生时,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并固定在特定区域活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76.6元。


法官提示

被告认为是流浪狗咬人,故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既有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也存在对民法典精神的不理解。民法典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将法律责任规制于能够对动物进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爱宠应守法,饲宠当有责。一方面,宠物的饲养者应当增强责任意识,不私自饲养法律法规禁止的烈性动物,养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遛狗要拴绳,避免破坏公共卫生,精心养育,勿行遗弃,谨防走失;另一方面,爱心人士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思虑周详,要明白一旦饲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来源:《今晚报》2023.3.20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