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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提质增效
天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23-03-21 14:34:15 打印 字号: | |

“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也再次强调“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自试点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天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一审案件908件,“下沉”民事案件上诉率为9.56%,二审改发率为1.63%。为确保“下沉”案件审判质效,天津法院加大员额向基层倾斜力度,强化案件审判管理,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市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效整体持续向好,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能力水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大数据分析发现,“下沉”的民事案件案由分布相对集中,主要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为解决基层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可能存在的经验不足、尺度不一等问题,天津高院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结合自身受案特点建立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组织资深法官组成专业化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下沉”的民事案件,确保案件审级下移但质量不降,形成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审判实践经验。

鲁一男是津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试点后作为业务骨干被抽调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在一起“下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鲁一男作为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专业审判经验,推动双方对高额的合同内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息诉服判。

为缓解基层一线审判压力,天津高院在维持全市法官员额整体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三级法院员额分配比例,尽可能向基层和案件量大的法院倾斜。目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7家人案矛盾相对突出的基层法院员额比例已提高至41%。

同时,为拓宽基层法院法官视野,促进不同层级法院的业务交流,天津高院今年接收基层法院选派的法官13人、法官助理14人到高院锻炼,同期选派高院法官11人、法官助理10人前往辖区11家基层法院锻炼,切实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力度,畅通全市三级法院人员的内部交流。


压实司法审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制约

改革初期,一些当事人对于基层法院能否公正审理“下沉”的民事案件存在担忧。天津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建立院、庭长带头办案、全方位案件评查和统一法律适用等机制措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切实打消群众顾虑。

改革启动以来,由全市基层法院院庭长承办的“下沉”案件数占全市“下沉”案件总数的30%以上。

津南区法院建立了“下沉”案件的专项评查机制,坚持“每案必查”,盯紧案件各项指标、实时跟踪办案进度,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取得了“下沉”民事案件无一发改的良好成效。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法院召开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结合自身审理商事案件积累的经验和上诉案件发改情况,与辖区法院共同就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理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


深化案件繁简分流,确保解纷高效便捷

为高效便捷化解纠纷,天津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健全诉源治理机制,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纠纷化解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努力实现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全市法院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建立138个法官工作室和诉讼服务站,1500余名党员干警下沉社区,开展矛盾纠纷化解。通过深化与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的衔接配合,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试点以来,天津各基层法院畅通简案流入、繁案流出渠道,形成多数简易案件快调速审、少数复杂案件精细化审判的工作格局,充分挖掘基层法院审判潜力,提升整体司法效能,有效应对案件下沉带来的挑战。

滨海新区法院采用智能算法加人工识别方式,对“下沉”案件开辟专属分流通道,由快审团队负责审理新增简易案件,精审团队负责审理新增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快审、精审团队之间的密切配合,既提升了审判效率,又保证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能够经合议庭研究后裁决,统一了裁判尺度,凝聚起最优裁判共识。

试点期间,天津高院按照改革要求为辖区基层法院准备了两套“题目”,除了案件下沉的“加法题”,也有提级管辖的“减法题”。结合辖区审判实际,天津高院进一步完善报请提级管辖的工作流程、报请材料的明细、法律文书适用的格式、法律条文的引用规范等,促进民事案件提级管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动将具有规则意义、涉及重大利益、新类型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让“放下去”与“提上来”相结合,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优势,在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快捷审理。

责任编辑:李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