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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拟选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2 09:00:00 打印 字号: | |

为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相关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选一批有实力、重诚信、遵规守法、追求公正、敢于担当、乐于服务司法事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编制《天津法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录(2023版)》(简称名录)以供全市法院委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报名的机构范围

天津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纳入行业协会监管、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完成涉案机动车鉴定评估事项,且符合此次申报条件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简称机构),可提出加入名录申请、递交相应的材料。入围2021年《天津法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录》的机构需要重新申报。

二、机构申请报名的条件

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业务类别包括两类:一是技术鉴定类,包括交通事故成因鉴定、车辆碰撞形态鉴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修复项目鉴定、自身事故原因鉴定、维修质量鉴定、零部件损伤鉴定、零部件损坏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新车瑕疵鉴定、走私拼装车鉴定、安全性能鉴定、车辆唯一性鉴定、火烧车鉴定、泡水车鉴定等。二是价值评估类,包括事故车修复费用(车损)评估、机动车交易价值评估、机动车拍卖底价评估、机动车公证评估、机动车涉税评估、机动车公车私改评估、机动车股权转让(清算)评估、机动车投保价值评估、机动车贷款抵押评估、机动车贬值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评估、机动车残值评估等。

(一)技术鉴定类机构的条件

技术鉴定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工位8个以上。

2.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内容。

3.有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评估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8名以上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高级)岗位技能证书满5年(该证书每个机构限报1人),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停止从业处罚的鉴定评估人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鉴定评估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三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5.有明确的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二)价值评估类机构的条件

价值评估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工位6个以上。

2.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内容。

3.有业务范围内进行评估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6名以上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高级)岗位技能证书满5年(该证书每个机构限报1人),且最近3年内未受到停止从业处罚的鉴定评估人员。

5.有明确的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三、不得申请报名的情形

(一)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名: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未满5年的;

3.违反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内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罚的;

4.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被其他机关单位开除的人新设立的机构,自被开除处分之日起未满5年的;

7.一人控制两家及以上机构申请进入本名录的;

8.具有其他情形的。

(二)鉴定评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不得将其列入申报材料: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受过开除处分的;

4.被撤销鉴定评估人登记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鉴定评估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

7.具有其他情形的。

四、机构申请时需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三)在商务部相关平台的备案情况证明;

(四)从事鉴定评估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产权证明;

(五)至少2名鉴定评估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上次入围机构应提供2年以来的缴费证明;首次申请入围的机构应提供最近3个月以来的缴费证明);

(六)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鉴定评估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全部从业鉴定评估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九)2021年以来的业绩报告(上次入围机构需报送法院委托的案件号目录)。

(十)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十一)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五、工作程序

选拔机构和编制名录工作,依托行业协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和发布五个阶段进行。

(一)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简称流通协会)作为组织报名和初审单位。流通协会受托负责所有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工作。欲进入名录的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流通协会递交申请,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流通协会对申请机构递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把关。对机构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客观真实,机构是否符合入围条件作出结论,并拿出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写出审核情况总结报告,一并递交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三)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逐一审核协会递交的全部材料,并视情况采取组织相关人员随机考察、走访和座谈等方式,对申报机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完结后编制出名录初稿,在全市法院征求意见建议后,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批准入围的机构名录在“天津法院网”(互联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发布。公示期满后,对入围机构无异议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在上述网站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内网发布正式名录,并印发全市法院。

六、相关要求

(一)客观递交申报材料。申请进入名录的机构要认真阅读公告,深刻把握相关要求,对自身技术能力水平作出正确评估,准确判断本机构能否承担起鉴定评估事项,客观评价从业鉴定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准备材料、填写信息,严禁隐瞒重要事项和弄虚作假。

(二)认真做好初审工作。流通协会要本着对审判工作高度负责、对本行业信誉高度负责、对鉴定评估机构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各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及证书原件,确保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要重视对禁止性条件所列情形的审查,坚决防止不得申报的机构和个人进入名录。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律取消入围名录资格。对不符合条件、不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不再递交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审。

七、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

报送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3号

联 系 人:白  梅(协会,电话:15522273107)

               李  佳  电话:27508752

 

附件:

1.申报材料顺序目录

2.承诺书

3.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鉴定评估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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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