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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朱文新   发布时间:2023-03-27 14:38: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2年10月,未满15周岁且尚在上学的郑某产生了文身的念头。其与被告文身从业者孙某微信联系后,在未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来到孙某的文身店,在一整条右腿上进行了名为“凤凰花腿”的大面积文身,花费文身费 800元。不久,郑某父亲发现郑某文身后极为愤怒。其经实地查看发现文身店无相关执照,属于无证经营;在咨询专业整形机构后得知因郑某的文身面积较大,治疗过程将比较漫长、清洗成本极高。郑某父亲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文身费800元,赔偿清洗费70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承办法官林鹏志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系长期从事文身的从业人员,但其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工作处所位于居民楼内的家中,室内亦未张贴相应的禁入标志及安全提示,文身均为微信联系或熟人介绍,上门亦不查验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郑某作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文身显然不属于此列。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文身店在未核实郑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郑某进行文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庭调解,郑某认识到其未成年人身份应当专注于学业,不应当去文身;郑某父亲也承认平时对郑某疏于管教,今后将多加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孙某认识到无照经营的过错以及管理上的欠缺。法官综合考虑郑某家庭监护确存缺位、文身清洗行业费用标准等情形,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一次性赔偿郑某 1万元并当庭给付。

本案的审结一方面警醒行业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提高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对文身店这类重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所用文身颜料及器械来源是否正规等,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家长、学校对未成年孩子多加关心,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了解他们的需求,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下一步,津南法院将结合“青新启航”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将本案例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让未成年人充分意识到文身带来的危害,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联起手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氛围,防止青春被“刺痛”。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