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宜家”商标侵权纠纷案。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校师生及企业代表现场观摩,中国庭审公开网、“津法之声”抖音号、“天津高法”头条号同步直播,20余万人在线观看。
据悉,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1998年起在中国内地运营“宜家家居”商场,2006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涉案“宜家”商标,授权期限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0类商品,具体为家具等。
涉案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
天津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申请注册“江南宜家 经典来自江南美丽源于自然 THE BEAUTY OF JIANGNAN HOME”商标,授权期限为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后续展至2030年3月13日,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0类商品,具体为办公家具等。
江南公司第5842140号商标
江南公司曾申请“江南宜家JIANG NANhome及图”商标,授权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0类商品,具体为家具、办公家具等。2021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相关行政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
第10973594号商标
天津市滨海新区品尚明珠美居美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品“尚明珠经营部”)系江南公司授权加盟店,品尚明珠经营部在其店铺招牌处使用“江南宜家”及“江南.宜家”,价格标签处使用“江南宜家”,宣传册使用“JIANG NAN home”及相关图形与“江南宜家”的左右组合形式。
被诉侵权标识
天津滨海新区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的商场导视图使用“江南宜家”,导购机器人软件界面使用“JIANG NAN home”及相关图形与“江南·宜家”的上下组合形式。
宜家公司主张江南公司、品尚明珠经营部、居然之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江南公司、品尚明珠经营部、居然之家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品尚明珠经营部相关使用行为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宜家”商标极具显著性,品尚明珠经营部对此应为明知。被诉侵权标识中均完整包含“宜家”字样,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及含义方面均相似,与“宜家”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且使用商品类别同为家具,故品尚明珠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江南公司作为家具生产商,其明知“宜家”商标的知名度,仍授意涉案店铺在招牌、价格标签及产品宣传册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的被诉侵权标识,并提供相关产品由涉案店铺销售,故其行为应与品尚明珠经营部构成共同侵权。居然之家公司在商场导购图及导购机器人软件界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系为指明涉案店铺的具体位置,非商标性使用,且其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不知晓,不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江南公司、品尚明珠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宜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宜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万元。
对此,宜家公司、江南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宜家公司认为,居然之家公司与品尚明珠经营部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数额明显过低,请求全额支持其一审诉请。
江南公司认为,被诉行为系对其自有商标的合理使用且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居然之家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辩:江南公司、居然之家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