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
刘某在曾某的介绍下在某小区为张某提供个人劳务,负责电梯修理工作,期间产生劳务费一万余元。曾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予给付,刘某遂将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劳务费。
蓟州法院速裁团队收到此案后,积极联系曾某就该案进行沟通,曾某表示他只是介绍人,真正应该给付劳务费的是张某。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刘某遂变更被告,将张某诉至法院。速裁团队联系到张某后,张某认可刘某提供劳务的事实。经过调解,张某表示自己现在经济困难,但仍会尽最大努力给付劳务费。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刘某劳务费1.3万元,并支付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