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拒执犯罪综合治理大格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23年3月起,蓟州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执行天网”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惩戒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深度清理积压的疑难僵局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被申请人张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因交通肇事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赵某遂向蓟州法院申请执行。2012 年12月,张某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因拒不申报财产,蓟州法院分别于2015年2月、2016 年1月决定拘留张某。后张某未报告财产且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工资后没有偿还法院判决款,而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偿还其个人借款,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