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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1 11:01:3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6月1日,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审结的涉未成人案件中筛选出5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被告人黎某某等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案

3.张某与天津市某游乐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4.李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5.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指定监护案


案例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青少年模式”弹窗提示,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设置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上述App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无障碍权限”功能,最终代替用户在多款网络音视频平台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腾讯产品的服务协议,导致专为未成年人筛选的优质内容得不到有效传播,限制充值、打赏及限制时长等功能未发挥作用,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使得“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删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已经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该软件对“青少年模式”的干扰超出了软件开发和运营的合理范围和需要,具有不正当性。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技术中立为由,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既违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加强未成人网络保护的法定义务,也使得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依法裁判对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有积极意义。


案例2

被告人黎某某等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经预谋后通过网络在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能够解除网络游戏设置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虚假信息,利用他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收取钱款,诱骗未成年被害人使用家长手机扫码转账,骗取、俵分被害人钱款。截止案发,黎某某骗取钱款八万七千余元,黎某骗取钱款一万五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黎某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以未成年人为作案目标实施诈骗,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退赃情况,最终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受网络影响越来越深,开发未成年人防沉迷、青少年模式等管理系统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案被告人以解除网络游戏中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为幌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也破坏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屏障,对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部分未成人缺乏依法、安全上网意识,沉迷网络等问题,人民法院以本案例为原型改编剧本,由高中生扮演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角色对案件进行审理,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让未成年人在亲身参与中“沉浸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防骗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避免沉迷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3

张某与天津市某游乐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7岁)在其母带领下到天津市某游乐园的蹦床游玩,期间张某跑向蹦床中间区域时摔伤,导致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天津市某游乐园出具的《安全协议书》中载明“为了确保您小孩的游玩安全,家长必须在本乐园内陪小孩游玩,承担监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无家长陪同或家长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任何损害,均与本儿童乐园无关”,张某母亲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字。事发时,张某母亲坐在休息区座椅上,休息区与孩子游乐区之间有墙相隔。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游乐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市某游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系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盈利性机构,应当对其场地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本案中,天津市某游乐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虽然其让家长签署了《安全协议书》并在场所内张贴了安全标语,但是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未成年人家长在《安全协议书》的提示下仍未陪同其玩耍,而是坐在有视觉盲区的休息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系导致张某受伤的因素之一。故综合天津市某游乐园与监护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二者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侵权纠纷,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游乐场所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盈利机构,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较低,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游乐设施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仅以让未成年人家属签署安全协议书并张贴安全标语的方式,消极逃避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父母等监护人在陪同儿童使用游乐设施时,亦要尽到监护人责任,时刻注意儿童使用游乐设施的情况,以避免儿童在玩耍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只有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方和监护人都尽到应尽的责任,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加安全的娱乐和成长环境。


案例4

李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王小某随王某某共同生活。2023年2月,王某某因家庭纠纷与王小某发生冲突,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得知消息后立即报警并带王小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王小某为“闭合性颅脑外伤重型”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基于王某某的暴力行为及王小某的身心状况,李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将王小某变更为由其抚养。同时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别程序,请求禁止王某某对王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针对李某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于接到申请当日即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王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威胁、骚扰、跟踪王小某。针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官从有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小某变更为由李某直接抚养,由王某某支付抚养费至王小某18岁。为彻底杜绝家庭暴力,法院联合司法所对李某和王某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责令二人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教育指导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家非法外之地,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本案法官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立即传唤当事人到庭,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及孩子状况,核查相关证据,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有效制止并预防了进一步的家庭暴力。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官对王小某进行了耐心的心理健康疏导,并联合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其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劝导其勿因夫妻矛盾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关爱,引导其采取正确方式教育孩子,防止孩子因家庭教育不当受到继发伤害。案件审结后,法官进行了回访,全面了解王小某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状况,并向监护人再次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5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指定监护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某某系初中一年级学生,其父于某、母李某、祖父、祖母均已去世。于某某的外祖父、外祖母年岁已高且患病多年,均明确表示无力担任于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刘某某是被申请人父亲于某的同学兼多年好友,为照顾于某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其作为于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被监护人于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于某某本人及其外祖父母均表示同意刘某某作为于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刘某某系于某某父亲于某的同学兼多年好友,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固定的住所,现与于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有能力尽到监护责任,故依法判决指定刘某某为于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解决监护“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对于申请人是否真正具备监护能力,则需法院结合申请人的身心状况、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审查确定。本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入社区及学校,走访相关群众,核实刘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于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程度,并询问了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确认的慎重性。宣判后法官进行了回访,向于某某本人及刘某某询问其近期的成长及学习生活情况。经了解,刘某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为于某某申请困难救助、免除学杂费等事项,切实尽到了监护责任。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