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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对三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作者:王晨辉 梁晓   发布时间:2023-06-14 13:41: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对三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彰显了执行的力度,保障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范某与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系邻里关系,因琐事发生矛盾,范某被刘某打伤。成讼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9万余元,但其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给付。后范某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置若罔闻,既不报告也不履行。申请人精神状况不稳定,急需赔偿款维持治疗和正常生活。承办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多次传唤其到庭,依法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仍迟迟不履行。后承办法官加大调查力度,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十几家银行近年的银行流水情况,发现其有向女儿转移财产的行为。核查属实后,被执行人面对法官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仍态度蛮横,遂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在张某甲与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乙给付张某甲劳务费15万元。2017年,张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承诺还款,但到期后未予履行。经承办法官多次催促,仍然食言。承办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可能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遂通知家人来执行局进行调解,但妄图拖延还款时间,并没有还款的诚意。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果断中止调解,随即对被执行人进行体检并送达拘留所。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联系亲属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最终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徐某与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唐某给付徐某工程款300余万元。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某一直未足额履行。后申请人徐某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债权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了解情况,但其以商业机密为由支吾遮掩,拒不提供。承办法官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根据体检结果被执行人身体不符合拘留条件,暂不能予以拘留。承办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尽快治疗,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唐某承诺回去尽快凑钱还款。

司法拘留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人民法院坚决对以身试法、蔑视法律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