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YKK株式会社与某拉链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
据悉,该案原告YKK株式会社系全球知名拉链生产商,被告某拉链制造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曾用名称“吉田”从事拉链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
权利人依据现有企业名称起诉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较为常见,依据曾用名称起诉的情况极少。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即从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两个维度分析,结合权利人企业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承继、竞争资源与竞争优势,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违诚信经营与商业道德等因素,既要考量曾用名称的承继和保护,又要深入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和具体案情审慎认定,防范避免曾用名称的不当泛化保护,从而实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
下一步,天津三中院将秉持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理念,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