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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26 15:30: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蓟州法院依法对一起出售八年后又反悔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息诉服判。

2012年,赵某代表家庭户六人与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赵某家庭户共分得三套房屋。2015年,赵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赵某家庭搬迁安置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并承诺等房本下发后,无条件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所有费用由张某承担。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将购房款给付赵某,赵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某。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但当2022年涉案房屋房产证下发登记在赵某家人名下后,赵某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将赵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赵某及其家人称,出卖房屋时家人均不知情,房屋出卖时价格较低,要求张某补偿十万元,否则不同意配合过户。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有效合同;且张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多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其他第三人或参与房屋买卖过程的协商,或明知早已将房屋出售而未提出反对,应认定其他共有人对被告出售房屋的交易方式、房屋价款等事项的概括性接受,故应视为其他共有人对原、被告买卖合同的追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及第三人赵某家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