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辰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有效保护了原告股东的合法利益,帮助公司打破经营僵局,企业得以存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王某于2017年各认缴出资50万设立了被告某科技公司,分别持股50%,由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其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与分红,公司实际由王某一人操控,且该科技公司自2018年起就未实际经营,并已长达六年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下去会给原告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故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公司经营只是暂时出现困难,但未达到解散程度,希望原告作为股东继续承担责任。
在对涉案公司经营状况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法官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沟通,并提出以转让张某股权的方式帮助张某退出公司,同时保障涉案公司继续发展。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析理和耐心劝导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其持有的涉案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张某相应对价。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北辰法院将不断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分止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为全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注入更多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