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中资金不足向他人借款时,常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设定担保。近日,津南法院以调解方式,快速处理一起涉及动产质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有效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据了解,被告王某向原告孔某借款,孔某出借几笔款项后,表示不再继续出借,并要求王某出具欠条。2022年12月9日,王某出具欠条,表示欠孔某30万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先期还款20万元,于2023年4月1日前将全部款项还清,并以自有的两台挖掘机作为质押财产担保30万元债务。2022年12月30日,王某未还款,故孔某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及针对30万元借款的足额担保。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孔某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某名下30万元的财产,并在保全后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田洪峰得知双方希望继续经营,愿意尽快解决纠纷,并了解到王某名下的两台挖掘机质押在孔某处,且已被法院查封。承办法官针对借款还款方式、质押财产处分、保全解除时间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23年5月17日给付孔某15万元,孔某同意解封挖掘机及配套的斗子;于2023年5月23日给付孔某5万元,原告孔某同意解封另一台挖掘机;于2023年6月1日前给付孔某10万元,全款付清,孔某解除对王某在本案中的所有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某负担。
王某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承办法官也在现场见证孔某将质押财产挖掘机返还给王某,双方当事人之间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