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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作者:左家欢   发布时间:2023-06-30 14:06: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严厉打击态势守护绿水青山。

据了解,2022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新区新城镇经营某清罐连锁机构天津办事处期间,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清洗油罐车产生的废水以每车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给赵某某处理。赵某某驾驶罐车将废水拉走后随即倾倒于津南区葛沽镇杨惠庄村老津沽公路北侧沟渠边。2022年7月22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过此地检查发现,后经过检测,该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多次将有毒物质交予其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下一步,津南法院将继续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