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微信、支付宝都被冻结,已经一天没吃饭了,连房门都不敢出。”近日,津南法院立案庭法官鲁一男接听了一通焦急的来电。在核实来电人刘某身份后,法官为其说明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赵某将巨峰葡萄和货架送至刘某店内,但刘某迟迟未将货款给付赵某。刘某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资金困难,希望能分期还款。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赵某进行调解。几通电话之后,最终为双方确定了初步调解方案:被告刘某先行向原告赵某支付货款5万元,剩余32万元货款分期给付,并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
但在调解方案的最终落地方面出现了难题。一方面原告要求收到前期款并出具调解书才能申请解封,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在外地出差,由于习惯了电子支付,所以没有携带现金,无法解决基本的吃、住、行问题,更无法在短时间内来到法院。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反复协商,刘某同意让其家人先行向赵某转账5万元,并在当天下午四点为双方组织网络调解并当庭出具调解书。签署调解笔录之前刘某已履行完毕5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原告赵某也依约提出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承办法官又在第一时间出具解除保全裁定书并移往执行立案。
本案是善用保全措施加速案件审理的成功案例。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立即作出裁定保全被告财产。被告在财产被冻结之后,对货款纠纷不再推诿,主动要求化解矛盾。为尽快解决当事人被保全后的生活问题,承办法官利用网上开庭方式实现简案快办、千里解纷。
保全与审判执行相互衔接,能够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而对于法院来说,也能够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