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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刘永博   发布时间:2023-07-07 14:15:09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7月3日下午,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刑庭联合院团支部邀请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师生代表20余人旁听本次庭审。

庭审前,在院团支部的引导下,师生代表参观诉讼服务中心、科技审判法庭,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诉讼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措施以及科技审判法庭的多媒体技术与应用等情况。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14日晚,徐某某与张某超等人在津南区八里台镇某工地集装箱内,欲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徐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询问购买事宜,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寻求购买毒品渠道,刘某又与被告人张某元联系。得知张某元存有少量冰毒后,刘某与张某元商议好毒品交易地点与价格,并将张某元联系方式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又转告欲购买毒品的徐某某。

2023年2月15日晚11时许,李某某收到徐某某订购毒品的钱款人民币4000元后微信转账给刘某,刘某收款后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并将剩余毒资人民币3500元微信转账给张某元,张某元与徐某某电话联系后均驾车前往天津市津南区某桥头附近完成毒品交易。后李某某前往上述集装箱内与徐某某、张某超等人共同吸食毒品,徐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介绍购买毒品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本案系公安机关调查张某超等人吸毒案中发现,后被告人张某元、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被告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超和被告人李某某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规范高效,法官把控整场庭审节奏,组织诉讼各方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整场庭审井然有序,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承办法官就禁毒法律法规、毒品知识等进行了讲解,将禁毒课堂“搬”上法庭,解答师生提出的关于庭审程序、案件事实及如何预防毒品犯罪等方面的问题,用鲜活的案例让观摩庭审的师生深切感受到毒品的危害和法律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