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自贸区法院生态城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该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刑“二合一”以来首起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8日6时许驾驶租用的渔船,雇佣被告人刘某、柳某至清静黄河入海口附近渤海湾天津海域使用拖网捕捞水产品,后回到码头销售水产品时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渔获物皮皮虾114.95公斤,同时扣押拖网一条、分水板二块。经鉴定,被查获的拖网属于渤海海域禁止使用的渔具。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之一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生态城环资法庭承办法官张洪东表示,环境犯罪的发生具有较为复杂的经济与社会原因,其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治理具有复杂性。多数以自然人犯罪为主的环境犯罪中,行为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绝大多数行为人了解行为的违法性,但并非追求危害环境资源结果的发生,而是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形态。故对与人类社会物质、精神发展息息相关的环境犯罪,需更加注重平衡刑法的价值体系。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行为可处较重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刑法惩罚与预防功能的发挥。
下一步,天津自贸区法院将进一步有效发挥司法职能,在罪行法定原则基础上,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刑罚功能,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向社会传达环境与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