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丽法院审理一起因企业不经协商随意调岗而导致的职工起诉案件。
员工何某,自2008年就在公司工作,2010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从2008年8月至2021年7月均在磨床岗工作。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担任仓库工务助理,实行标准工时制。
2022年3月,公司向何某下发调岗通知,何某以身体原因无法适应重力劳动为由,书面回复公司拒绝调岗。之后公司又一次调岗,何某再一次书面拒绝。
2022年4月,公司以何某未到调整岗位工作为由,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最终何某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何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身体状况无法适应所调整的岗位,被告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应予以考虑。虽然被告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岗位供何某选择,但在调岗前并未进行充分协商。原告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应拒绝调岗系其行使协商的权利,被告以原告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