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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与市妇联印发《实施办法》
【天津政法报】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作者:宋尤然 李小芳 吴蝶   发布时间:2023-09-13 09:20:49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落实条例规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妇联组织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等实践活动,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纠纷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院开展调查工作,提出专业建议,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法庭教育时,可以邀请其他成年家属、妇联组织工作人员等有利于督促家庭教育的主体参与旁听。对于家庭教育缺位严重,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指导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辖区妇联。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法院制定专业化、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与法院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后,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方式进行跟踪回访: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面谈;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指导效果进行测评;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了解家校协同情况。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可以作为处理实体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监护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扶。对于遭受虐待、拐卖等暴力伤害的儿童,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应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干预、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尽最大努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妇联组织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背景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纳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鼓励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联合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一体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宣传教育。联合培养、共同组建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队伍,提高指导能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法院、妇联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以理论调研、要案会商、类案研讨等形式,提升家庭教育联动机制运行效能,对于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案例推广和成果转化。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3.9.13第2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