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和执行局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纠纷。
据了解,A工程队与B公司于2019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工程队为B公司建设生产和研发车间,而后双方因工程款的给付和工程质量发生争议。2022年,A工程队主张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B公司长期拖欠其工程款,故向宝坻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经审理,宝坻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工程队工程款263万余元及利息。
然而,B公司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执行未果,A工程队申请追加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与此同时,B公司向宝坻法院起诉,认为A工程队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要求A工程队支付维修费用304余万元,并申请鉴定。
诉前审查B公司案件的主审法官王渊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就涉案工程双方已衍生3起诉讼和1起执行案件,每起诉讼争议极大,并且后续尚有工程质保金纠纷未解决,大概率会继续诉讼。如果坚持个案审理,启动鉴定,不仅损耗巨大,而且矛盾越发尖锐。诉前审查后,主审法官意识到双方矛盾本质在于应付工程款数额,只要“对症下药”,完全可能“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纠纷。
主审法官秉持诉讼经济性原则,向双方讲明利害关系。与此同时,民一庭、民二庭与执行局的法官相互协调联动,对双方展开联合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一开始并不顺利,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最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合意。至此,该起纠纷一次性化解,双方不再就此事有其他争议。
下一步,宝坻法院将继续把调解工作融入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和审判相结合,案结事了,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