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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高压锅使用中 造成他人损害
法官: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10-24 09:36:55 打印 字号: | |

高压锅烹饪食物方便快捷,但其在加热食物过程中会产生较强的压力,若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期,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压锅使用过程中发生气体、液体外喷致人烫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我正炖着肉呢,高压锅的胶圈突然就被顶出来了,水汽和油一下子喷到了我身上……”本案中,王某在某厨具城购买了3个某五金公司生产的“不锈钢压盖式防爆压力锅”用于快餐店经营,金额为1600元。随后,王某在快餐店烹饪鸡腿时,购买的上述压力锅中的一个突然发生气体及液体外喷,造成王某烫伤。王某经送医被诊断为2度烧伤,烧伤面积占12%。治疗结束后,王某将厨具城和五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7012元。

在王某被所购买的其中一个压力锅致伤后,另一压力锅又发生类似问题,致使快餐店的案外人马某受伤。而后,厨具城经营者将其出售给王某的3个“不锈钢压盖式防爆压力锅”进行了回购,该压力锅现已返回五金公司进行处理。

法官经审查认为,根据王某所购买的3个压力锅,其中已有2个压力锅发生致人损伤情形,且厨具城经营者及五金公司已将该压力锅收回,现该压力锅已由五金公司进行了处理,可以判定压力锅存在产品缺陷。五金公司生产的压力锅虽然经其检验合格,但对于压力锅气体及液体喷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压力锅的质量不存在缺陷,亦不能证实其属于王某使用不当导致,故对于王某使用压力锅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厨具城作为该压力锅的销售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对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某五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厨具城、五金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27948.08元。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无论销售者和生产者是不是产品缺陷的造成人,只要产品使用人使用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即有权向二者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今晚报》2023.10.24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