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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今晚报】做好家事审判 维护妇儿权益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10-26 09:33: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来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河东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弱势群体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1年以来,审结侵犯弱势群体人身财产权益刑事案件296件,审结涉弱势群体民事案件4147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发布首份非婚生子女家庭教育令

河东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解纷机制建设,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起案例中,该院发布了全市首份涉及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令裁定,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受到广泛关注。原告林某某系被告黄某的非婚生女儿,于2017年出生。林某某出生后,黄某与其共同生活三个月后离开,此后仅给付部分抚养费用,未尽到抚养义务。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并裁定责令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法官介绍,本案中,法院针对原告家庭教育缺失发出《家庭教育令》。黄某长期未尽到作为监护人的法定抚养义务,忽视了女儿的情感需求,不利于林某某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法院通过下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和情感需求,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非婚生子女的童年也能洒满阳光。


抚育继子女离婚获补偿

同时,河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健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机制,加强对家务投入的价值认定,让妇女“无形付出”转化为“有形财产”。在另一起案例中,闫某某与马某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闫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2017年至2019年双方曾因离婚纠纷成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因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某多年以来一直抚养闫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属于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故判决给予马某某经济补偿5万元。

法官介绍,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法条系对婚姻存续期间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保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马某某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婚姻存续期间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进行补偿,维护了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态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理念的树立。

此外,河东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家事解纷多元解纷机制,贯彻家事纠纷调解优先原则,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做到判前调解缓和矛盾、判中灵活运用法律、判后疏导修复感情,为每一件家事案件“把脉”,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促进双方化矛盾、解心结,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人和。2023年5月成立冯云芳法官三八红旗手工作室,已成功调解家事纠纷案件200余件,矛盾纠纷化解率61.14%,家事解纷取得新进展。

 
来源:《今晚报》2023.10.26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