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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今晚报】用司法手段保障老有所养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10-30 09:51:14 打印 字号: | |

女儿去世,岳母和女婿对簿公堂;儿子欠钱,却冻结八旬老母的养老钱……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往往受限于年龄和身体状况、诉讼能力,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较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易受侵犯。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女儿女婿向岳母借款59万元用于购房。岂料女儿之后便身患重疾,担心自己一旦故去,丈夫不能将所借钱款如数还给母亲,令母亲的晚年生活失去保障。于是女儿在弥留之际,要求丈夫给母亲写下借条。女儿去世后,母亲拿着借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庭审过程中,尽管女婿说借条是为了安抚病重的妻子才写下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该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结合岳母的取现时间与女儿女婿交付部分房款的转账时间为同一日,以及女儿曾向母亲转账归还部分欠款的情况,应当认定岳母借钱给他们的事实,故法院最终判决女婿应当偿还相关本金及利息。

法官介绍,在生活中,老年人储蓄往往采取银行存单等形式,即便是大额资金往来也多是现金交接,一旦发生诉讼,往往无法证明其出借款项并实际交付。本案结合全案银行流水、借条等证据,通过岳母取现时间及女儿女婿购房时间,亦能够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岳母年近古稀,老年丧女,老无所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传递出家庭成员之间应互助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

在另一起案件中,儿子欠银行钱,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其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银行便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冻结了儿子的银行账户,母亲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异议请求。母亲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原来,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在母亲无法完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款项从其父(已死亡)的卖房账户取出,并一直掌管。母亲常年聘请护工照顾生活,每月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花费巨大。涉案款项系母亲生存款项,一旦面临执行,将导致其无法治疗自身疾病及生活。三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案中,年近八旬的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卖房养老,卖房款被儿子转走,存入儿子名下专门用于给老人养老的账户,因儿子欠银行款,该账户支付几次护工费后便被银行冻结。由于账户被冻结,导致老人无法支付护工费、生活费以及巨大的医疗费用,生存面临重大危机,急需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利。

二审法院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阻止风险的能力,老人并无过错,老人儿子转款的过程清楚,该账户亦是用于给老人养老,现在老人确实存在生存危机。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改判解除账户冻结。该案判决后,各方均能够接受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今晚报》2023.10.30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