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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敲诈自食恶果
【每日新报】为骗赔偿 就餐时竟“吃”玻璃碴划伤自己
作者:常健 刘芮辰   发布时间:2023-11-06 09:13:19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不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个本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贴心条款,却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当成谋取利益的工具,试图通过上演苦肉计来敲诈勒索经营者。近期,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朱某自作聪明以为此举瞒天过海,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今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在某烤肉店就餐期间,将自己事先准备的玻璃碴放进嘴内,故意用玻璃碴将自己嘴部划伤,后将玻璃碴放到米饭内,谎称烤肉店的米饭内有玻璃碴致使其吃饭时嘴被划伤,并以向卫生部门投诉、网上曝光相威胁,向烤肉店厨师长姜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饭店经营者因担心此事影响今后声誉,便选择赔钱息事宁人。

事后,饭店经营者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可疑点,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姜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口碑“零差评”,面对此类事件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法低调处理,但此举不仅纵容了犯罪,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传播。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应当学会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利,要知道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界限滥用个人权利,也会受到法律制裁。作为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遵守食品生产操作流程,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经营中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报警维权。

 
来源:《每日新报》2023.11.3第5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