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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给近亲属就能逃避执行?无效!
作者:刘宏海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7:21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实现债权之路上,有时尽管拿到了胜诉判决,债务人却早已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此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据了解,原告小李与被告王某一、王某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宝坻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一、王某二在指定期间内赔偿小李经济损失4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王某二并未履行相应义务。

后小李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宝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某一、王某二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人的财产情况,除了有小额存款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将王某一、王某二传唤到庭,责令其申报财产,二人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小李,小李表示将积极寻找财产线索。

某天,申请执行人小李向承办法官提供了一条关于被执行人房产转移的线索。据悉,该房产原本登记在王某一名下,在诉讼过程中,变更登记在其近亲属王某三的名下。接到该财产线索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该房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并调取了有关材料。承办法官及时将该情况向小李反馈。申请执行人小李先行撤回执行,待另行诉讼追回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后宝坻法院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随后,小李根据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再次来到宝坻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一与王某三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王某一名下。

诉讼过程中,小李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王某三名下的该房产。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王某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王某一名下。

判决生效后,小李到宝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在接到恢复执行申请书后,及时传唤了王某一,并通过王某一联系到王某三。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讲清执行程序,解释逃避、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案款交到法院,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