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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京津两地案件
作者:闫秀珍   发布时间:2023-11-09 14:17: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京津两地案件。

据了解,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投资5600万元拍摄一部电视剧,委托B公司代为行使其享有的电视剧的著作权及临接权,B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A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不低于6720万元。电视剧拍摄完毕后,B公司将播映权许可给某卫视台使用,播映许可费2420万元,分期支付。后B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 A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主张投资本金和利润,该院于2021年12月判决B公司支付投资款5600万元、投资收益964790.2元、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等款项。A公司申请执行后,北京朝阳法院依申请冻结了B公司在某卫视台的播映费债权1693余万元,某卫视台提出异议称B公司已于2021年6月发函将1693余万元的播映费债权转让给了位于天津的C公司,且其已向C公司支付了480多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在对其负有巨额到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所享有的对某卫视台的播映费债权(含有A公司权益)无偿转让给C公司,减损了其责任财产,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A公司故向天津自贸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法庭审理中,B公司和C公司辩称,C、 B公司在2014年、2019年先后签订两份《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C公司向B公司投资1720万元拍摄两部电视剧,后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C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88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上述欠款所签订,其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双方不存在恶意转让的主观故意。虽然B公司转让的债权数额高于其应付C公司的款项数额,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C公司收到某卫视台支付的款项超过B公司应付款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B公司,是等价有偿的转让,不应当撤销。

因某卫视台提出异议,北京朝阳法院的执行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该笔债权。该播映费债权被冻结,某卫视台拒绝再向C公司付款,A公司和C公司债权的实现均面临程序上的障碍。

承办人法官闫秀珍从优化影视投资环境出发,协调三家公司同意分配案涉的播映费债权;从加强京津两地司法协作出发,积极推进三家公司在北京朝阳法院执行案件中进行和解;从平等保障债权的实现出发,协调A公司给C公司开具了400余万元的第三方付款保函。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三家公司达成债权分配协议。三方一致确认了某卫视台欠B公司的播映许可费的数额和付款期限,并约定上述播映许可费在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到位后由A公司直接收取,之后按B公司的欠款比例,由A公司和C公司进行分配。后三家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递交了三方和解协议,并向某卫视台发出了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的三方声明,最终使北京朝阳法院的执行案件得以继续执行,A公司向天津自贸区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京津两地案件均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B公司基于欠C公司播映费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虽然双方也约定了C公司应返还B公司其超收的播映费,但是该行为明显使B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降低,影响了A公司债权的实现,本案抓住该关键点,全面衡量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交易秩序和公平正当理念,促成了三方就债权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