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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任特约监督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9 17:26:03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审判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天津实践,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规定,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聘任(以姓氏笔画为序)于良、于静(女)、马启民、王勇、王淑梅(女)、王殿禄、牛同栩、邓小文、田中立、付敏英(女)、毕玉玉(女)、毕红鸽、向波(仡佬族)、刘智、闫凤英(女)、安竹、孙约兵、李克强、李金玲(女)、李涛、杨玉芙、杨宝玲(女)、杨洋(女)、张忻鑫、张建强、张喜英(女,满族)、陈灿平、陈叙(女)、岳月(女)、赵强、徐智、唐承秀(女,满族)、黄东卫、温娟(女)、谢文凯、谢红华(女)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聘期五年(2023年—2O28年)。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