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据悉,原、被告约定由原告装修公司对被告办公室进行装修。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完工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价款数目并不大,如果采用鉴定的方式,不仅费用高昂且难以鉴定出具体损失,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故秉着能调解则调解的原则,向双方告知调解的利处,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理,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劝解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当庭支付被告装修维修损失等费用,并放弃主张2.4万元剩余工程款。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房屋装修事宜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