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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化解信任危机 诉前调解跨域延伸服务
作者:陈海 张大坤   发布时间:2023-11-29 16:17:14 打印 字号: | |

“相信原告通过庭审活动对被告的情况有了更深的了解,本案的调解也是双方基于信任作出的。对刚才审理过程中提及的外地纠纷,双方也明确了调解内容,相信无论管辖在哪,双方定能收获满意的结果。”这是一起案件案结事了后,对双方的其他可能成诉的关联纠纷,天津自贸区法院法官一并开出的“药方”。

据了解,原告为江苏某专业生产水泵设备企业,被告为滨海新区某机械设备制造及销售企业。自2019年起,双方就海水升级泵项目签订了多份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成套设备并对零散设备进行加工,被告支付相应款项。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节点付款,质保期为“交付船东之日起12个月或出厂后18个月,以先到期为准”,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质保期经过后,被告以下游公司未结算完毕为由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现场、发函等形式索要,均未果。

原告跨域至被告处再次催要未果后,由于案涉合同约定由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遂来到滨海新区法院起诉。因拖欠款项周期较长,原告并不信任被告,遂向法院提出诉中保全。在询问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因海水升级泵项目产生的其他零散设备费用,被告同样未依约支付完毕,与本案有直接牵连关系。但因协议管辖问题,无法并案在该院进行诉讼,原告表示将在外地法院起诉被告。

法官在审查保全必要性时,结合被告应诉、履行能力,坚持“放水养鱼”,劝解审慎保全,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促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引导双方当事人根据本次调解原则,就双方关联纠纷一并给出了调解方案。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途径,争取一次性解决。根据后续反馈情况,双方当事人依据之前的调解方案在外地的调解组织的见证下签署了正式的调解协议书,并在当地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该系列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天津自贸区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柔性司法,加强合规性审查与法治共建中心建设,下好诉前调解“先手棋”,解决纠纷的排头兵,让司法服务延伸触及,进一步助力港口经济发展,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效能优势,为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郝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