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小王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某网络平台对外出售玉石,通过观看商家发布的宣传视频图片后,小王与商家添加微信,在微信上商定购买事宜。期间,小王多次询问确认,均得到商家回复“收到货只要是不喜欢不满意,随时都是可以咨询我安排退换”。在得到商家的保证下,小王放心购买了一块翡翠,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卖家2万余元。
小王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该翡翠制品与预期不符,在收货当天便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提供退货地址及退款。无奈之下小王诉至蓟州法院维权。
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卖家承诺不喜欢不满意可退换货物,现小王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理据充分,蓟州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原告小王与被告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卖家给付小王货款两万余元,小王退还涉案佛公翡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