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理一起涉“保健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赵某先后两次在深圳某食品店经营的网店购买 “某某风骨草胶囊”共26盒,总价款2074.8元,优惠后实付金额 1842.8元。赵某收到深圳某食品店邮寄的产品后,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该产品标注的批准文号,对应产品名称显示为“某某牌骨疏康胶囊”;案涉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写明对疾病有治疗作用,与该批准文号批准的保健功能不符;赵某查询该保健品的卫生许可证号,未查询到结果。赵某遂以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深圳某食品店作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应对所销售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作为保健品,其宣传内容还涉及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功能。因此,法院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深圳某食品店退还赵某货款1842.80元,并支付赔偿金18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