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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已与母亲离婚
【每日新报】继子女名下的房子能收回来吗
作者:常健 王洋   发布时间:2023-12-20 10:01:30 打印 字号: | |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继子女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继父母往往也得不到尊重。尽管《婚姻法》《民法典》都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双方的关系依然是家庭生活中一个敏感的话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继父和母亲已经离婚 继子女要求继父腾房

女子张某红、男子王某强于199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小李系张某红与前夫所生之女。张某红、王某强结婚后,小李与双方共同生活,王某强对小李进行了抚养教育,直到小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23年5月,张某红与王某强离婚。

坐落于本市宝坻区幸福小区(化名)的某房屋,即本案的案涉房屋。该房屋2012年7月购买,2014年11月27日登记在小李名下。该房屋购买后,张某红与王某强就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生活。张某红与王某强离婚后,王某强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至今。随着母亲和继父离婚,小李向宝坻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某强搬出小李所有的上述房屋,并腾空该房屋。

庭审中,小李表示,“我的母亲张某红和继父王某强离婚后,多次通知其从该房屋内搬出,但继父迟迟赖在该房屋内不走,致使母亲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继父王某强则称,购买这间房子时,小李刚刚大学毕业,没有经济来源,因此案涉房屋系他和张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房子是其装修的。除了这,王某强也没有别的房子可住。在他和张某红的婚姻存续期间,小李从上小学、中学、大学到工作,他付出了很多。即便他和小李的母亲离婚了,小李作为他的继子女,应依然履行对其赡养的法定义务。


法官说法

赡养义务须承担 诉讼请求被驳回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张某红、王某强结婚后,小李与双方共同生活,王某强对小李进行了抚养教育,直到小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王某强与小李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王某强对小李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小李应履行对王某强的赡养义务。双方应顾念亲情,妥善处理矛盾,构建和睦关系,弘扬家庭美德。

案涉房屋虽以小李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小李名下,但王某强与小李对案涉房屋的出资问题存在争议,且该房屋购买后张某红与王某强就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生活,张某红与王某强离婚后,王某强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至今。小李未能提供王某强有其他住房的证据,且小李对王某强有赡养义务,故王某强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历史及现实情况,小李要求王某强从案涉房屋中搬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失公允。这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价值理念,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在本案中也是如此,由于考虑到公平原则,故对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亦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相关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友好相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互尊重本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之间不得实施有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父母子女间的不当或者违法行为除了虐待和歧视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行为,如家庭暴力、遗弃、干涉婚姻自由、侵害财产权等侵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继子女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其也应对继父母承担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而不应在继父母年老时对其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来源:《每日新报》2023.12.20第4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