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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赵宸旸   发布时间:2023-12-28 10:24: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缺席审理一起因未成年借款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3年5月15日,16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向经营餐饮行业的郭某某借款1100元,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付现金100元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李某。在收到款项后,李某向郭某某出具借条。同时李某从郭某某经营的快餐店购买外卖,未付外卖款643元,借款和外卖款数额共计1743元。郭某某向李某及其父亲李某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743元,监护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排期,依法有效送达,被告李某、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理,李某向郭某某借款及李某欠付外卖款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为证。李某某系李某的父亲,为李某的监护人。对于借款1100元,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未成年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李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李某与李某某均应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现因无效民事行为造成损失1100元,郭某某在明知李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出借款项给李某,可能助长其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故应当与李某、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该部分款项定性为不当得利,应由李某返还550元,李某个人财产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李某某进行赔偿,郭某某自行承担550元。

对于外卖款643元,该部分款项属于与李某日常衣食住行相关的活动,且每顿外卖的价格、数量符合李某可以预见相应法律后果的范畴,应当予以支付。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因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也并非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对李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从郭某某处借款且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的行为系与其年龄不相符合的法律行为,监护人李某某也未明确追认,故该法律行为无效,李某应返还因其借款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

郭某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向其借款,可助长未成年人不劳而获及挥霍的不良习惯,所以对其给付李某的1100元款项,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法律责任;购买外卖食用的行为系与李某日常衣食住行相关的范畴,李某可清楚认知每餐的价格、数量等,其应对给郭某某造成的外卖款643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承担款项给付责任的部分,由本人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