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诉前化解了一起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当场履行,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2年3月3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丝网销售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某丝网销售公司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供货,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货款。后因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丝网销售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某丝网销售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诉至二中院。
在二审诉前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了解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支付某丝网销售公司货款并无异议,但对利息的计算以及合同具体条款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根据这一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释法明理,认为由于合同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双方产生了不同理解,加深了矛盾;另一方面从有利于两家公司经营发展的角度,在调解中积极引入和气生财的理念,劝说双方就该案尽快实现案结事了,以期后续合作,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两公司认可了调解员的分析,冰释前嫌,同意和解。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场履行完毕,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某丝网销售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