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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理一起涉及酒后驾车的生命权纠纷
作者:朱文新   发布时间:2024-01-17 15:12: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酒后驾车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悉,孙某过生日,邀请周某等人聚餐并饮酒。聚餐结束后,周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在路上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人认为孙某作为事发当日饭局的组织者,在明知周某醉酒状态下,放任其驾驶摩托一人回家,且在发现周某醉酒后未将其护送就医或通知家属,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尽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安局认定,周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驾驶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结合路口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反映周某离开酒店时仍能平稳驾驶摩托车,共同饮酒人对周某进行了提示、劝告,并提出护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但未听从劝告,执意驾驶摩托车,以较高车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不应由未参与违法行为的他人分担。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