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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答卷 | 天津法院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民三庭 法宣处   发布时间:2024-01-22 10:15:19 打印 字号: | |

开栏语

2023年,天津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忠诚履职、奋发有为,以高质效司法服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倾力书写司法为民答卷。即日起,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开设《津法答卷》专栏,全面展现2023年天津法院亮点工作,敬请关注。


亮点三

天津法院保障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平台经济为扩大需求提供了新空间,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为就业创业提供了新渠道,为公共服务提供了新支撑,在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但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频发、数据权益保护难、知识产权侵权多、无序扩张引发垄断、电商平台治理难等新型法律问题。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此,天津高院完成法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加强版权领域网络平台治理的调研》,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采取有力举措加大涉平台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措施》从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数据权益、加强数据安全、平台反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电商平台治理、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相关措施。其中主要有三大主要内容。


一、保护平台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


数据是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资产,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也是平台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措施》提出要依法保护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涉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规制非法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等行为,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

(照片为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事实查明。)

近几年,平台企业之间因数据搬运、数据爬取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措施》为数据的确权、流动、挖掘、利用以及数据秩序的确立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规制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平台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但近几年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垄断等资本无序扩张引发了大量平台垄断问题。流量劫持”“不当滋扰”“恶意屏蔽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为此《措施》提出要妥善审理涉平台垄断案件,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支持和引导涉平台经济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平台企业明确权利边界、激励创新创造、防范化解竞争失序风险提供指导意见。


三、加大涉平台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困扰平台企业的主要症结,《措施》从降低权利人证明责任,提高赔偿数额的角度提出要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平台经济领域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照片为“宜家”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

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依法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