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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诉源治理 服务“三农”发展
——天津一中院关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无人机作业侵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刘莉 王晓燕 杨阿荣 邵丹 吴庆榜   发布时间:2024-01-25 08:59: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等新兴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因无人机操作管理不规范,致临近土地农作物遭受损害的新类型纠纷日渐增多。为妥善化解涉农新兴领域矛盾纠纷,服务“三农”工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辖区法院涉无人机作业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第三季度,天津一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涉无人机作业侵权纠纷案件11件,其中武清区人民法院5件,宝坻区人民法院4件,蓟州区人民法院2件。案由均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多因无人机喷洒农药致相邻地块农作物歉收或绝收而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审理难点包括:一是利益关系平衡难。如何更好地把握农民利益维护与新兴科技行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审理难点;二是因果关系认定难。此类案件损害后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且一些案件因农药的挥发、吸收等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果关系认定较难;三是损失数额确认难。因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加之很多农户法律意识淡薄、取证意识不强,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损失范围和数额亦成为审理难点;四是责任划分认定难。利益受损方同时起诉农户、操作人员时,如何认定合同关系的性质,准确把握责任主体、责任比例也成为审理难点。


二、主要问题与裁判思路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对于侵权方认可侵权行为及结果的情形,农户利益受损后常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村委会反映等途径寻求救济,侵权方在此过程中的陈述、行为,可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对于侵权方否认侵权行为及结果的情形,需结合无人机飞行轨迹、土地间隔、农药类型及损害后果、当事人陈述等予以综合认定,并视个案情况启动鉴定程序。

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农户与操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不同认定。因无人机作业需操作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是农户提供农药、告知操作区域,操作人员操作。操作人员系使用自己所有或控制的无人机,以操作技术独立完成农药喷洒。操作人员与农户支配、从属关系较弱,报酬较低,基本上一次性结算,喷洒后即时交付成果,宜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

在责任主体及比例认定上,农户、操作人员的责任承担,可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受损方同时向农户、操作人员主张权利。如损害完全由农户过错所致,农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农户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操作人员的追偿权;如损害完全由操作人员所致,农户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由农户、操作人员过错叠加所致,宜认定对农药选择、喷洒行为等实施决定行为的主体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受损方仅向操作人员或农户主张权利。应释明追加操作人员或农户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个案情形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

在损失数额认定上,可从以下层面考量:一是不宜轻易启动鉴定程序。对于损害面积不大、损失数额较小的纠纷,基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相对固定,一定区域的种植成本相对透明,可探索通过询价、走访、调研的方式确定损失数额。二是不能“以鉴代审”“一鉴了之”。可在参考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走访、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评定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及合理性。三是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实地查勘、询价等方式,分析影响损失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酌情认定损失数额。


三、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的对策建议

1.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一是统一裁判认识,注重利益平衡保护。努力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综合个案情况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二是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加强纠纷的前端化解,做深做实诉源治理,以更专业优质的司法服务回应“三农”需求。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多元解纷新格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宣讲涉农政策及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会商“三农”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2.加强培训指导,规范无人机作业管理。一是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现有无人机飞行资质多为企业、协会颁发,缺乏统一规范,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二是提升安全防护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升农户及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无人机作业行业标准。三是规范行业运营管理。推广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加强植保无人机审查监管,引导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3.完善监管机制,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一是明晰法律监管主体。明确农用无人机作业的具体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具体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范围及监管方式。二是引入强制商业保险制度。在无人机作业领域建立商业保险强制购买制度,以防范高额赔偿风险。三是完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建立无人机作业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主体及程序。

(课题组成员:刘莉  王晓燕  杨阿荣  邵丹  吴庆榜)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1.25第8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