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春临近之际,为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律意识,以“案中人”警示“案外人”,近日,津南法院审结多起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据了解,2023年11月19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车,沿津南区小站镇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站镇中山路某洗浴门前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26mg/100m1,属醉酒状态。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车,在津南区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线73公里30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与津沽公路立交桥上桥处南侧桥名牌及其西侧警示桩、防撞桶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受损及津沽公路桥名牌、警示桩、防撞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56mg/100m1。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接下来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燃油车,在津南区小站镇沿东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楼前时,其车辆前部与刘某某停放在前方同车道的小型面包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8mg/100m1。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时侥幸醉酒后驾车不仅给行为人自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还会对其子女就学、就业造成不良影响,代价可谓惨痛。佳节将至,亲友团圆欢聚是福,醉驾获刑入狱是祸,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切勿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玩笑,春节期间,平安出行,杜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