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妥善审理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案件。
据悉,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手机直播,从最初在直播间与主播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期间主播以各种话术诱导高某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几个月后,主播向其提出“分手”,高某方才醒悟。至此,高某向主播打赏已经高达92万余元。丈夫杨某发现钱款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收益45万余元。一审认定案涉网络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情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天津三中院。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明确本案裁判规则。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主播打赏,其数额远超正常网络消费水平;同时,主播以恋人身份与高某交往且多次诱导打赏,既违反直播平台相关规定,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普遍善良认知,故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主播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返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