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发现刘某在婚生女患有先天疾病、智力及肢体发育迟缓的情况下,怠于给付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故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悉,2015年高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高。小高患有先天疾病,智力发育、肢体发育迟缓。2020年3月,高某与刘某分居后,小高一直随高某生活,其就医花费上万元。2020年7月,小高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经津南法院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年,高某因犯罪入狱,小高随祖父母生活。2023年8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2023年11月,因刘某未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未按时支付小高的抚养费、医疗费,小高遂再次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刘某除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事项外,到2020年底仅支付过四笔抚养费,每笔650元,且从未负担过小高的医疗费用,亦未主动探望或协助照料过小高。法官认为,刘某作为小高的母亲,虽现未与女儿共同生活,但依法仍对女儿负有教育抚养义务,特别是女儿先天患有疾病,需要更积极的医疗救治以及更细心的照顾护理。而孩子父亲高某正在监狱服刑,孩子祖父母显然缺乏精力照顾身体、智力不健全的幼儿。刘某在与高某分居期间,怠于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怠于探望、照顾女儿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法院故向刘某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主动探望、照顾女儿,关注女儿的身心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