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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黄冬月   发布时间:2024-02-26 14:1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据悉,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天津某建材公司与深圳某建设集团就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展开合作,供应石膏板、龙骨等建筑装修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天津某建材公司累计供货121万余元,深圳某建设集团仅支付46万余元。故天津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74万余元。

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辩称,双方从未签署过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深圳某建设集团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被告应为第三人李某。且天津某建材公司诉讼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人李某述称,其是涉案项目实际的承包人,天津某建材公司确实供过货,对已付款没有异议,但需进一步核对总供货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建设集团与第三人李某陈述双方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天津某建材公司依约供货,送货单记载的收货单位为深圳某建设集团,签收人处均有李某的签字。2022年8月25日,李某签署对账单,确认天津某建材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21万余元,已付款金额为46万余元,下欠7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给付原告天津某建材公司剩余货款74万余元。宣判后,深圳某建设集团提起上诉。天津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