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被继承人李某某住所地的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了解,2019年11月,申请人李女士与被继承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分三次给付,前两次的房款李女士已支付。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申请人李女士欲给付第三次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故向蓟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蓟州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某无继承人,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指定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