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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08 09:21: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并判令银行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据了解,高某在某银行开办了社保卡。2021年10月29日晚,高某通过银行APP查看该卡账户收款情况时,发现该卡在当天中午存在其不知情的消费记录。银行交易信息显示,该卡于2021年10月29日中午连续分三次在京东商城平台进行消费,两个小时后该卡又分三笔通过POS机刷卡进行消费。上述消费金额共计8900余元。上述消费记录高某并未收到银行任何短信提示,其发现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后高某向银行申请理赔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银行卡遭盗刷的金额。

蓟州法院认为,高某在某银行办理并使用涉诉借记卡,双方存在借记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以及用卡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而借记卡合同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要求银行具备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根据法院调取高某就案涉银行卡被盗刷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可以证实2021年10月29日在京东商城的交易三笔行为系用异地的IP地址缴纳了江苏省一处地址的电费,三笔款项交易时间具有连续性。而余下三笔交易均通过海南某地的POS机刷卡消费,但当日高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即持卡到发卡网点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综合分析现有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银行卡所在地的距离,报警时间和被盗刷的时间间隔,可以推定高某涉诉借记卡内资金的减少构成盗刷。同时,银行在法院释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案诉争银行卡并非盗刷而系持卡人自行操作或授意他人操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等义务。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就银行卡被盗刷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高某被盗刷的8900余元。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