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办结一起婚内扶养案件,切实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
据了解,两位当事人已年近六旬。原告李女士系残疾人,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用多种药物,日常医疗费用较高,但收入单一,退休金较低,生活困难。自夫妻双方分居以来,被告孔先生作为其丈夫,不再给付李女士扶养费。李女士无奈诉请法院确定扶养费月标准并由孔先生支付分居期间欠付的扶养费。
李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扶养费数额过低,故又上诉至三中院。速裁法官收案后高度重视,尽快安排开庭审理该案。在充分了解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双方身体状态、医疗及生活等需求,法官平衡双方利益,对扶养费数额适当调整。
“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诉裁法官解释到,本案李女士由于本身系残疾人且身患重病,孔某作为丈夫应积极履行扶助义务,并给予关心和照顾。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实现了缓和家庭矛盾、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